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档字〔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02 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一、行政许可内容
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
十六条第二款;
(二)《
广东省档案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档案内容不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