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取消落户限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通知精神,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取消就业歧视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促进公平就业。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全面落实。保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杜绝性别歧视。
  (三)取消人事代理限制。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主渠道。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大力加强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各地要加快市场整合,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二)积极开展就业专项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络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招聘活动。各高等院校要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组织学生参加网络招聘等活动,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依托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辖区内滞留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做到去向清楚、底数准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通力合作,及时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系统,做好毕业前后就业相关信息的交换和衔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