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各高等院校要把创业培训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理论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统筹和保障。各培训专门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和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二)努力改善创业环境。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机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探索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强化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申办非法人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把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与创建创业型城市结合起来,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创建创业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