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的就业(服务)项目。继续深入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对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从参加项目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到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按试用期满确定工资,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参加中央和我省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满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工龄连续计算。
(二)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吸纳基层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招聘非专业技术型人才,尽量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期满人员中选聘,并安排适量岗位面向服务期满人员定向招聘。企业每招聘1名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奖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聘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三)加强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吸纳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把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的就业登记和推荐工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其就业。
(四)落实基层就业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公务员招考部门每年要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各级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基层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招聘。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自主创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基层就业(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近就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