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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防办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民防法〔2011〕37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为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的实施机构,行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为依据,结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三)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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