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督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督系统
第六条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督系统由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教练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教练车培训记录自动采集系统、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报送系统构成。
第七条 在广州市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安装教练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教练车培训记录自动采集系统方可从事培训业务。
第八条 教练车从事培训教学活动时,通过教练车培训记录自动采集系统确定教练员身份、学员身份后,自动获取学员培训过程信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实时将培训过程信息传送到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形成学员培训记录。
第九条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对每一名驾驶培训学员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学员每一阶段培训记录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经审核后,方可进入相应阶段科目的驾驶证考试和下一阶段的驾驶培训。
第十条 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数据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办理许可变更,从业人员登记备案(注销),教练车登记备案(注销),教学场地登记备案(注销)等业务的,应当通过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督系统提交申请,由相应管理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办理。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制定有关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
第十二条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平台通过广州市交通公众网或其他因特网络平台提供学员培训信息查询,并向公众开放查询驾培机构资质情况,教练员资质情况,教练车情况,驾培机构教学能力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