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质量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1〕644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驾培行业协会,各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科学、高效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根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质量信息化管理办法》,业经市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质量信息化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质量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驾驶员培训质量,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信息化工作。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建立统一的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息化监督系统,通过本系统实施驾驶员培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