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失效]

  第三十条 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会同卫生、财政、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每季度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及基金管理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由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二)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三)违反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及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问题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
  (一)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使用虚假医药费发票、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用发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参合农牧民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7〕43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