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普通病房单人间、双人间床位费;
5、膳食费;
6、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65岁以上老人、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及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等住院补偿规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出示《生育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给予300元定额补助;住院期间新生儿因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补偿,新生儿出院后因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运行本年度内不予补偿,在缴纳次年参合费用时,作为一个家庭新增人口缴纳其应缴费用,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
(二)孕产妇非正常生理分娩,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正常比例补偿;
(三)65岁及以上老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住院医疗费用,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由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按正常比例补偿;
(五)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转诊者补偿比例下浮5个百分点;
(六)参合农牧民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下浮10 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 根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由县合管中心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安排当年健康体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本县农业户口常年在外务工及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务工期间因患疾病在当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给予正常补偿,但必须出具用人单位或派出单位证明。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乡两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基金管理使用及补偿情况;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审计合作医疗财务帐目及补偿情况,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月由乡镇卫生院将门诊与住院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