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种:肾功能衰竭、肺结核、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共计八种。其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半年报销一次。
2、慢性病认定的程序:
(1)患上述疾病的参合农牧民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同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
(2)慢性病患者由各乡镇卫生院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后就诊。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交通事故。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6、血液制品。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