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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失效]

  1、病种:肾功能衰竭、肺结核、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共计八种。其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等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半年报销一次。
  2、慢性病认定的程序:
  (1)患上述疾病的参合农牧民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同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
  (2)慢性病患者由各乡镇卫生院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合管中心,经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后就诊。
  第二十二条 补偿范围: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4、交通事故。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
  4、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6、血液制品。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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