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就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
第八章 补偿比例及范围
第十九条 补偿模式:“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第二十条 报销程序:在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按补偿比例患者只交清个人应承担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地区或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农村合作医疗证将发票、药品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出院证明报至乡镇卫生院,次月25日到 乡镇卫生院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补偿办法:
(一)门诊:
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实行分段补偿、次数不限,但就诊实行三日限量:
15元以下(包括15元)按35%补偿;
15-35元(包括35元)按30%补偿;
35-55元(包括55元)按25%补偿;
55元以上按10%补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挂号费、各种检查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减免:
村级挂号费全部减免;
乡镇级挂号费全部减免;
县级检查费减免20%,大型医疗设备CT减免10%;
(二)住院:
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元,超出部分按75%补偿,最低补偿不少于30元;
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00元,超出部分按65%补偿;
地区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超出部分按55%补偿。
(三)封顶线:指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在门诊就诊、住院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得到补偿的最高额度。封顶线为20000元。
(四)慢性病人管理:对患有规定病种的慢性病人门诊就诊实行定额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就诊费用的40%补偿,每季度报销一次,费用累计计算,全年最高报销额度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