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人员;
(二)居住在本县境内农村已满五年的,具有外地农村户籍,未纳入任何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
第八条 参合农牧民享有接受合作医疗卫生服务和门诊、住院补偿,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九条 参合农牧民负有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妥善保管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等义务。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牧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地区和县财政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元,共计补助160元。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由民政局提供名单报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定,其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渠道:合作医疗经费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时间为每年9月1日-12月10日,地点在所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需带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本人照片等资料。
第六章 基金分配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按照《自治区基金管理办法》从筹集总基金中提取3%,达到当年筹集基金的10%后不再提取;统筹基金占97%,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20%,用于参合农牧民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80%,用于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