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9]144号)[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8日)废止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2009年,地、县财政提高了合作医疗参合农牧民的补助标准,同时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2008年参合农牧民就诊、资金使用等情况,对2007年制定下发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六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体制,进一步加快自治县农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步伐,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宣传、发改、财政、民政、农业、审计、扶贫、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医疗管理中心,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管理及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