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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参保人员持相关手续可以自由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单位刷卡购药、就医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按本市外转诊转院规定和职工异地安置办法执行,由市、县区两级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发生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3.参保人员在本市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在本市内与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结算。
  4.进一步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按照“总量控制、多种结算方式并用”的原则,在继续规范完善单病种结算方式的同时,因地制宜的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项目付费”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复合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建立起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进而形成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统一信息系统
  整合各县区现有的医疗、生育保险信息资源,按照“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全市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
  (五)实行分级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对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及时妥善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衡衔接。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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