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或备案,专门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推进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实际,逐步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搭建广阔的平台。
成立北京市社区志愿者协会,协会作为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负责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
区县和街道(乡镇)成立或充分利用现有的志愿者协会或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社区内志愿者人数较多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人数较少的,可依托社区服务站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与社区服务站工作实现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对本区域内社区志愿者组织及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八条 健全各级各类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志愿者组织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向组织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社区志愿者中广泛推行登记注册工作,鼓励其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
第十条 登记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应具备条件并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团体或个人,可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信息采集表》,提供团体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社区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