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要达到3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四)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六)科学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的融资性担保市场主体容量、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布局规划。适当控制数量,提高单体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三、规范业务运营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能力。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对外拆借资金,不准对非法借贷提供担保。
在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吸收存款、参与非法集资和发放高利贷的前提下,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允许为年利率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企业商业信用提供担保服务。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