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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目标管理到位、责任分解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认真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等文件,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实绩,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实行综治委成员单位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确定若干部门向综治委全体会议进行述职,并开展评议,以促进成员单位加大履职力度。同时,各级综治部门要密切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进一步完善和用好警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等具体办法和程序,制订实施《温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强化检查督导。各级综治办要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作为检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及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要不断完善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综治工作考核的标准,提高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在综治考核中的权重。政法各部门对基层的绩效考核要体现基层基础建设这一重点,并将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向基层单位和基层政法干警倾斜。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尤其要加大对优秀基层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力度。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保障。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县、乡两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综治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温综治〔2005〕10号)精神,牢固树立“花钱买平安”意识,切实加大综治经费投入力度,按照辖区人口数人均不低于5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元)的标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及综治办事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真情关心基层综治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帮助提高工作能力;要从政策和体制、机制层面上研究措施,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基层单位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自觉承担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费用。同时,要建立社会化投入机制,通过物业自治管理、建立综治协会和平安志愿者协会及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和途径筹集经费,不断推动综治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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