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三)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四)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按照以下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竣工结算审核确认15日内完成汇总,发包人在30日内审核完成。合同约定或以上的结算审核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时间。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编制、核对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核对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价、竣工结算价的偏差范围应当按照以下取定:
(一)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正常偏差:
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偏差小于3%(含3%);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偏差小于2.5%(含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