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竣工结算在核对完成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有偏差,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
经审核后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中工程费用(指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时,按相关规定重新上报审批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应由专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专款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主要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结算的编制、核对时间。
(十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