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报时限及流程,规范《开发合同》的签订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填报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一)办理时限
1、项目开工前须按相关要求办理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逾期不予受理。
2、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的项目,截止申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二)申报流程
1、开发企业通过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城乡建设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登陆《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房地产信息系统》提交网上申请;
2、由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审核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查看,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分期规模及开发期限、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合同并发放项目手册、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3、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申请表(网上下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6、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验原件);
7、开发项目简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项目开发计划等其它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项目分期标准
1、依据开发期限及有关要求进行合理分期;
2、先期安排开发项目公共及配套设施建设;
3、分期开发的项目规模要求:10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分期,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可分二期,2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不少于15万平方米;
4、《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分期内容做为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