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1〕40号)
桥头铺镇、沱江镇、大路铺镇、白芒营镇、大石桥乡、涛圩镇、河路口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县交通环境,提高207国道江华段通行能力,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凡属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期间,县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它有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它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四、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的通知》(江政发[2010]14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等文件规定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的补偿标准
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所涉及行政村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土地按Ⅰ区标准补偿,其它被征土地按Ⅱ区标准补偿。
1、水田补偿标准
Ⅰ区32409.00元/亩,Ⅱ区26397.00元/亩。
2、旱地补偿标准
按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Ⅰ区19445.40元/亩,Ⅱ区15838.20元/亩。
3、园地(果园、茶园)补偿标准
按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Ⅰ区19445.40元/亩,Ⅱ区15838.20元/亩。
4、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按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5%补偿,1区17824.95元/亩,Ⅱ区14518.35元/亩。
5、其它林地补偿标准
按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5%补偿,1区14584.05元/亩,Ⅱ区11878.65元/亩。
6、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补偿标准
参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1区32409.00元/亩,Ⅱ区26397.00元/亩。
7、其它草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参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林地补偿标准补偿,1区14584.05元/亩,Ⅱ区11878.65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 类 | 补 偿 标 准 |
水 田 | 插秧前已投成本的,每亩补偿350.6元;插秧后的,每亩补偿701.2元;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自留地按此标准补偿。 |
旱 地 | 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每亩补偿446.2元;生产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892.5元;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 |
鱼 塘 | 成鱼每亩补偿1402.5元;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损失。 |
山塘水库 | 按561元/亩给予生产补助。 |
备注:零星果树、经济林及竹、木类生产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六、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方式。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集体经济组织内就近提供安置地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建安置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一宗或两宗安置地,但最多不能超出30㎡/人。
如被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多于安置地面积,由拆迁人按 1020元/㎡补差给被拆迁人。
如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地面积多于被拆迁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由被拆迁人按1020元/㎡补差给拆迁人。征地单位按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地。
拆迁户新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村民自找安置地为主,村、乡(镇)协调配合,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
(三)货币补偿。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依据本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地产价值及附属物、构筑物价值,并给予相应搬家费、过渡费。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遵循如下规定。
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和安置,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依法强制拆除。但对积极支持207国道建设、主动拆除的,可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按300元/㎡,砖混结构按250元/㎡,砖木结构按180元/㎡,土木结构按100元/㎡,简易房按20元/㎡。如属危房户、无房户、倒房户或居住时间达20年以上、同时无法提供用地手续的房屋,由村、镇出具证明,经拆迁组调查落实后,张榜公布,情况属实的,另行处理。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拆迁其它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粪池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迁移坟墓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七、拆迁期限及奖励措施
(一)拆迁期限以《拆迁公告》或《拆迁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奖励措施。
先拆迁的优先选择安置地或安置房。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依据家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2000.00元。
八、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被拆迁人一律采用自行过渡的办法进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0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3倍支付。
(二)搬家费、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九、其它规定
(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被征收土地及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提出征地政策以外的要求,不得拒绝和拖延腾地。被征地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及其他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得收取超过国家规定的任何费用。
(三)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新建、改(扩)建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放鱼苗、抢栽果树、树苗、花卉和药材等。凡属抢建、改(扩)建,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用途,按被征收土地及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字确认的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五)拆迁正常生产的集体企业生产用房,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六)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并由各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迁(改)移。
(七)凡符合补偿规定并签定补偿协议的青苗、林、果,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即《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湘建房[2004]391号《湖南省房产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及《湖南省建筑工程99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九)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另一处未拆房屋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30㎡/人)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十)本次征地拆迁已作了安置的,在以后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途径。
(十一)本方案附件中未列入项目,按现行建筑定额计费直接给予补偿。
(十二)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处理。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对乡镇或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调解、复议及诉讼期间,补偿费暂不拨付,待纠纷处理完毕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规定拨付。
(十三)被拆迁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工程建设,按期拆迁。对无故不按期拆迁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十四)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五)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按章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六)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十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下发的江政[2009]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零星果树、经济林生产补偿标准
2、竹、木类生产补偿标准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5、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6、粪池补偿标准
7、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8、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9、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零星果树、经济林生产费标准
补偿金额:元/株
地 类 | 苗 期 | 定期管理期 | 挂果期(初产) | 盛产期 | 衰老期 | 备 注 |
柑桔 | 2.00 | 5.00 | 30.00 | 90.00 | 50.00 | 苗期树高1.1米以上,并从苗圃移栽后的2年以上的;管理期:树高1.1-1.5米,定期管理达5年的,挂果期:树高1.5米以上的,树冠直径达1.5以上的,盛产期:树高2米以上,树冠直径2米以上的,衰老期:结果30年以上的。 |
柚 | 2.00 | 5.00 | 20.00 | 80.00 | 50.00 |
桃 | 1.00 | 3.00 | 15.00 | 80.00 | 50.00 |
李 | 1.00 | 3.00 | 15.00 | 80.00 | 50.00 |
梅 | 1.50 | 4.00 | 15.00 | 80.00 | 50.00 |
梨 | 1.50 | 4.00 | 15.00 | 80.00 | 50.00 |
板栗 | 1.00 | 3.00 | 15.00 | 60.00 | 30.00 |
臭柑 | 1.00 | 3.00 | 15.00 | 30.00 | 20.00 |
枇杷 | 1.50 | 3.00 | 15.00 | 30.00 | 20.00 |
金桔 | 1.50 | 4.00 | 10.00 | 30.00 | 20.00 |
石榴 | 1.00 | 3.00 | 15.00 | 40.00 | 20.00 |
枣 | 1.00 | 3.00 | 10.00 | 40.00 | 20.00 |
柿子 | 1.00 | 3.00 | 15.00 | 40.00 | 20.00 |
葡萄 | 1.00 | 3.00 | 15.00 | 60.00 | 40.00 |
茶叶 | 1.00 | 2.00 | 5.00 | 30.00 | 10.00 |
油桐 | 1.00 | 2.00 | 5.00 | 30.00 | 20.00 |
银杏 | 5.00 | 8.00 | 30.00 | 90.00 | 50.00 |
桂花 | 5.00 | 7.50 | 20.00 | 80.00 | 50.00 |
油茶 | 1.00 | 2.00 | 5.00 | 30.00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