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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扶持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扶持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政办发〔201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县民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扶持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扶持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电力局、
县城管局、县广电局、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及湘价[2002]26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在用水、用电、子女入学、就医、广播电视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扶持照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是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如下减免优惠政策:

  (一)每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

  (二)每户每月免交8度生活照明电费;

  (三)子女入学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四)医疗服务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收取;

  (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不高于16.5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出具由县民政局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保障金发放银行存折、户口簿、身份证 (以下简称“四证”)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三、《领取证》与相关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卡户主姓名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具体经办人员根据户口簿核定,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共同生活的家庭有两本以上《领取证》或户口薄的,只享受一户待遇。

  四、城市低保户持“四证”到城管、电力部门指定地点办理水、电费减免认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减免证卡,凭证卡免交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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