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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构的区、县可指定一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本条第一款所列的7种大病,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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