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下同),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