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领导小组接到资料后,召集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材料交担保机构审查,并由担保方签署“同意担保”意见后,返还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返还各乡镇妇联,乡镇妇联最后通知借款人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
2.联合会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和人行县支行组成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一次。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后签署相关意见,将申请表与相关资料移交担保部门、乡镇妇联或信用社办理贷款。对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3.办理贷款程序
借款人需提供的贷款材料(见附件):个人书面申请、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存折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合伙经营协议书、经营场地与自筹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或信用社需要的其他资料。经审查合格,信用社接到审查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担保意见
担保机构须作出“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担保意见模糊的,信用社不予发放贷款。
三、贷款贴息期限、方式及贷款清收
1.贴息期限
贷款贴息期限为借款人申报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两年后未清偿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2.贴息方式
贷款利息实行按季结息,由借款人按季到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自行结算,再将结息凭证交到乡镇妇联,县妇联统一审核后向财政局申报贴息。贴息资金由信用社协助妇联、财政局转账支付到借款人的存折账户。
3.贷款清收
农村信用社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将催款通知单送到借款人手中,乡镇妇联、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到期贷款进行清收。
四、贷款管理
(一)建立台帐
乡镇妇联、信用社按时建立贷款台帐(见附件),对贷款进行动态管理,随时了解贷款人的创业情况,乡镇妇联与信用社按月对账,并将贷款台账按月上报相关部门。
(二)风险控制
各乡镇妇联、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严把贷款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