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政策
1.从事微利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就业者申请的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核定发放贷款,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用途为创业资金,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3.贷款方式:贷款方式采用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方式发放。
4.小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沿河县农村信用社相关管理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小额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利率由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按利率政策执行。
6.小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1个月作好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7.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个体创业人员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万元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利息资金由贷款户按季与银行结息,符合贴息条件的年终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给贷款户。
8.贷款展期利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9.符合政策规定的妇女小额贷款的贴息资金,由沿河县农村信用联社、县妇女联合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核准,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四)贷款申报程序
1.申报
符合本实施方案中的贷款对象,需填写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本乡镇户籍所在地妇联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乡镇妇联对借款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与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见附件)移交所在乡镇农村信用社。
乡镇农村信用联社接到资料后调查核实(如需增补资料的由借款人增补资料),符合风险防范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与所有资料返还乡镇妇联,由乡镇妇联将申请表及资料上报县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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