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所从属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其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企业在市或者区县设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所在地地名或者序号。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加"集团"组成。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但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公众误解,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也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的,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
(五)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的。
第二十一条 设立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