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标准: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当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启动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专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1.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指挥部、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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