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原财力性补助资金,下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