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随后委托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县(市、区)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3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自治区和各市、县财政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为:地级市城区内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各县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为上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