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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级和各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六)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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