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由财政、工商、工信、监察、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会每季度召开1次,由财政局负责召集,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新发展的微型企业名册,评审会要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应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途于房租费、机器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资金发放评审委员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税务、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