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玉府办发〔201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估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指导。
第五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本省三户以上(含三户)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
主城区以外的乡镇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但参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低于两家。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