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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三)、搬家费和过渡费

  搬家费按10元/m2(含搬出搬进)。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 月计算(过渡期限二年)。如超期,超期过渡费按每年递增25%计发,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

  1、住房砖混结构实行征一还一点二。不补结构和成新差。

  2、住房砖木结构,按征一还一点二,不补结构和成新差。

  3、住房木结构,按征一还一点二 ,不补结构和成新差。

  4、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房按产权调换标准进行调换。调换安置面积大于征收面积20m2以内的,被征收人按同地段房屋市场均价的70%的价格补差给征收人,超过20㎡部分按市场价补差给征收人。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原住宅面积的安置房,小于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同地段市场均价的价格补差给被征收人。

  5、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院落被征收人的接地屋,按被征收人接地屋面积的多少进行优惠购买,被征收人基地面积在150m2(含150m2)以下的,可优惠购买20-30m2的门面或商铺一间;基地面积在150-300m2 的可优惠购买20-30m2的门面或商铺二间;基地屋面积在300m2以上的可优惠购买20-30m2的门面或商铺三间,优惠价格为该地段市场价格的50%购买。

  6、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的,还可享受按正房面积现金奖励,即:签约期内第一个月完成签约并交付房屋的奖励每平方米300元;签约期内第二个月完成的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签约期内第三个月完成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7、根据本县住房保障标准,每户(户口簿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被征收户,可由征收部门补助不足人均15平方米住房部份。

  8、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合同签订的前后顺序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调换房。

  九、土地、地面构筑物、附属物及室内外装饰补偿标准,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十、其他补偿标准:

  1、户内外照明设施:5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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