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查整治范围。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场所、旅游景点(区)及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以及影响当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2、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3、单位消火栓情况,消防安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其他灭火器材配置动情况;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运行、建筑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5、“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7、违法改变建筑使用用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停车位占用屋顶疏散平台、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等高操作场地;违法设置、遮挡建筑排烟口或者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是否有违法施工或者投入使用行为;
9、销售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0、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整治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各部门按职责组织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的火灾隐患严格督促整改。
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排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自查整改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假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为其他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对需要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建和设置,保证消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