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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我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村镇规划的编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村庄规模要做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科学统筹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构筑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和产业集聚发展的统一平台。

  (四)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编制村镇规划时搞好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的配套规划。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纪念性建筑,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彰显农村历史文化底蕴。住宅布局和民居设计应充分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民族特点,真正体现出聚散相宜、错落有致、风格各异的新农村村容风貌。

  (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村庄规划要把群众的意愿放在首位,在确定村庄布局时广泛征求村民意愿,实行民主公示制度,规划成果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行政村村委所在地村庄、50户以上的村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以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要求。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级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成果须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组织审批,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须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依照《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程序报批,由镇(乡)政府组织实施。

  村庄规划,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由镇(乡)政府组织实施。

  (二)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所辖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制定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确定县域的产业布局,确定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乡)-中心村(行政村)的镇村层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必须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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