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配备财务会计人员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2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据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上岗证的调查,我市部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还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无《会计资格从业证书》的分别有14人、11人、56人,其中存在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级单位有15个。由于无证上岗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学习和培训,会计业务素质比较差,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掌握等方面都不能达到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容易造成会计信息不真实,出现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任用无证上岗的会计人员要对无证上岗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考虑到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涉及面广、影响大,若不及时纠正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不利于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开展,势必影响会计信息质量,滋生腐败。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单位和人员暂不给予处罚或处分,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整改到位。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此要高度重视,端正认识,认真自查,依法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切实整改:
一、无上岗证会计人员必须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年后无上岗证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上级单位派会计人员帮助下级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三、主管部门采用集中核算方式,解决下属单位无证上岗人员的问题。
四、同一系统的无证上岗人员单位采取互补办法,共同核算好各自单位会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