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2011年内,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提高。
(二)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降价降费措施。要严格执行前一阶段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降价降费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实效。
1.6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一律降低0.1元。
2.从7月20日起,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罐(14.5公斤装)不得超过110元。
3.降低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从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凡属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国有以及国有流通企业投建的农贸市场,除实行招标的摊位外,其他摊位的集贸市场租赁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对国有超市的进场费以及其他类似的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15%。
4.从7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一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10%。
5.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有线电视安装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0%。
6.2011年秋季学期,降低全市幼儿教育收费标准(城区降低15%、县城所在地降低10%)。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物价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罐装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每日汇总上报市政府。要继续落实和完善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及时反映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价格变化规律和特点,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粮、油、肉、禽、蛋等食品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落实好主要集贸市场、超市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猪肉、大米、食用油明码标价工作,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对已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四、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8、9、10月在市区对猪肉、大米、食用油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及对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一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集贸市场设立平价猪肉销售点,每个市场每天以低于市场价10%或2元/斤的原则,限量销售不少于100头猪的猪肉,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二是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地方轮库储备籼稻6000吨加工成大米,大米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5%左右确定,定点平价销售大米的人工和场地费用由财政给予补贴。三是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区主要超市销售的金龙鱼、鲁花品牌花生油、调和油,按低于现行市价10%限价销售,差价损失由财政给予补贴。四是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对市区销售的罐装液化石油气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10 元/14.5公斤罐,合理差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五是工商部门对在各主要集贸市场设点平价销售粮油工作要做好协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