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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11〕415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商委、外经贸委):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消费品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和培育进口消费品市场主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扩大进口战略,促进贸易平衡,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消费品进口贸易,打造和培育进口消费品市场主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进口消费品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消费品示范商城(以下简称示范商城)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区域内从事进口商品的销售、代理、采购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商城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应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或流动资金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
  (二)综合性商场经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进口消费品经营面积不低于总经营面积的40%;纯进口消费品专业商场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企业经营的世界知名品牌不低于商场经营品牌总数的40%;
  (四)企业每年进口额须达到800万美元以上;进口消费品年销售额应达到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企业所经营的进口消费品,须有海关完税证明(即海关报关单和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法检消费品须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六)企业经营进口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以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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