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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山东省对金融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大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1号)、《关于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50号)等政策规定,设立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山东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行,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两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项目是指金融机构向注册地在“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放的本外币信贷资金(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支持“两区”建设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奖励评价内容

  第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奖励,须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年末实际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幅超过全省平均贷款增幅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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