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议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协议医疗机构有执业资格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诊治、记账不验证卡,造成冒名顶替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及将非医保费用串换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的;
(2)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开人情方、大处方或同次门诊开二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超前或往后分解处方的;
(3)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倒卖药品及重复检查的;
(4)推诿或拒收重病患者,不将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损害参保人员权益,以及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
(5)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治疗,办理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的;
(6)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7)将已经打包到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的检查治疗项目,让参保人员在门诊自费检查治疗,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
(8)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建立医疗费用、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公布制度。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在新闻媒体上将本市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病种付费病种及付费标准等指标进行公布。各医疗机构要将其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名称、规格、招标价格、收费价格、产地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让群众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消费。
2.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信息排队公示制度。推行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即:医生用药品种数、药品总金额、抗菌素使用量、患者非医保费用比例排队制度)及医疗机构“十个排队”制度(即:医疗机构业务总收入及增长率、次均门诊费用及增长率、门诊及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率、转院率及增长率、平均单病种费用及增长率、平均住院非医保费用比例、平均住院医保政策内报销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排队制度)。建立排队结果分析评估制度,并作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考核及不良业绩记录的重要依据,计入医疗保险诚信档案。医院要将“四个排队”结果和医务人员大处方等不良业绩记录情况进行公示。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十个排队”情况向社会公布,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