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付费、绩效工资挂钩。
1.建立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考核“三挂钩”奖惩机制。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年度医保付费总量和绩效工资“三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业人员对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对协议医疗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年度各类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协议医疗机构,按照结算规定给予付费奖励;由主管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适度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超额完成控制指标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年度总额指标相应提高一个百分点。对年度各类控制指标没有完成的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结算时扣除部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由主管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适度降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没有完成控制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年度总额指标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控费指标完成情况和建议。
2.建立协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服务诚信档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医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医保处方权、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实行“三挂钩”。对检查发现首次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违规情节,按协议扣罚1-2倍违规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议卫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扣发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违规两次以上的或首次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扣罚3-5倍违规费用,对责任人取消其一年医保处方权,扣发责任人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通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职称实行低聘一级且评聘上一级专业职称年限延长五年,不得参加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已入选的撤销所获得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3.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与医务人员接诊人次工作量挂钩的分配机制。医疗机构应将医务人员每月接诊服务人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保障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通过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将医疗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避免发生诱导医务人员过度医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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