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城区、矿区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对现有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造,纳入政府举办。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业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适时修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依据《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核定人员编制。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大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补偿机制。根据《大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积极探索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形成人员相互流动、设备统一调配使用、培训统一组织、业务统一管理、绩效统一考核、分工协作有序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格局。
乡镇卫生院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管理。一是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人责任。二是统一人员管理:定期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村医补助。三是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合理分配和协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四是统一药品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为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并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用药。村卫生室在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品内选用药品,并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五是统一财产管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投入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买的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造册登记,并在其固定资产下分帐管理,村卫生室负责人办理领用手续。村卫生室可实行乡建乡管或村建乡管、村医县聘乡管村用。
(三)药品供应一体化保障
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县域范围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区级医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不低于40%。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由财政承担。村卫生室对使用基本药物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按行政村人口数每人每年4元予以补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由市选择配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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