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