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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1.复员干部军龄不满15年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中解决。

  2.补足15年后,经办机构应为补缴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费率为20%,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3.已按有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干部,各地要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将原个人自费补足到15年的缴费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复员干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待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复员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

  四、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

  (一)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对其中男军龄不满25年、女军龄不满20年的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启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启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复员干部个人按2%比例缴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复员干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不设等待期,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5号)文件规定,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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