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8〕190号)精神,切实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特别是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形势下,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严格政策,确保军队复员干部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有关待遇
根据新政办〔2008〕19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已将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地,各地一定要管好用好财政补助资金。要把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纳入本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不得封闭运行。
还未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军队复员干部,应尽快到安置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复员干部复员证、身份证及个人档案等有效证件(证明)进行审查,并对照自治区民政厅提供的名单确认身份。对审查无误的,应及时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档案丢失人员,由原计划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印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宜
(一)复员干部军龄不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