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五条
19、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六条
20、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七条
21、医疗机构使用假药
处罚种类: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
22、医疗机构使用劣药
处罚种类: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
23、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九条
24、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一条
2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
2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四条
27、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
处罚种类: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九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六条
28、餐饮单位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安排患有《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七条
29、餐饮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八条
30、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
31、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公告名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
3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
33、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
34、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五条
35、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
3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
37、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3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六条
39、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40、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41、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42、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43、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或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44、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45、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
46、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47、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48、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49、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
50、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5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52、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53、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5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55、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
三十八条
56、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法律依据: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
二十八条
57、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58、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