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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修订)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9、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30、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31、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2、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33、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缴或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4、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13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13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137、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138、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139、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140、土地估价师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考试

  法律依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41、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142、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143、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催缴后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

  144、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145、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14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  用地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  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4、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6、  耕地开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7、  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8、  采矿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  勘查登记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0、土地复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六条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2、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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