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96、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和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
9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测预防任务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以及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98、对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并获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再又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
99、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100、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101、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102、测绘单位不能通过《测绘资格证书》年检不予登记的持证单位
处罚种类:取消部分测绘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四条
103、持证单位在测绘资格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五条
104、《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逾期未申报年检的
处罚种类: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五条
105、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定使用许可协议的;对获得的国家基础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使用国家基础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处罚种类:没收衍生成果和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
106、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没收衍生成果和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
107、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108、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
109、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110、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
11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证书》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112、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113、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114、不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经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
(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115、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地质资料,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116、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
117、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118、 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
(2)《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119、 未经批准发掘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
120、 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三十七条
12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三十八条
12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条
123、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
12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处罚种类:限期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四十一条
1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
126、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第
三十二条
127、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128、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