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公布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
(三)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小组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下一年度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二)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七、考核等次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见习)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参考依据。
(二)非新聘用人员,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一般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进修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当年接收的转业军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